内能职院字〔2019〕6号
环节干部追责制度
为全面提升学院建设的层次和质量,提高办学水平,落实履职尽职的要求,提高环节干部履职尽责能力,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学院环节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履职中养成和打造在岗在位履职尽责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岗位意识、奉献意识,为学院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加油鼓劲。根据学院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任与权利对等;有错必究、责任倒查;谁主管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学院环节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行为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学院全面发展、全面进步、全面提升中由于自身对待工作的态度、对待学生的态度发生改变而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形式和种类
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职务禁入、责令辞职、免职劝退等。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诫勉谈话、警告、降职、免职劝退。
经济处罚指扣减薪酬。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同时运用。
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当月薪酬总额的30%;受降职处分的,扣减当月薪酬总额的50%;受免职劝退处分的,当月薪酬全部扣减;
因工作失职、渎职、失误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经查证核实属实,由于工作不尽职或履职不当,不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擅自行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由于对学生的工作态度、服务意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当月全部薪酬。
学院环节干部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学院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行政职能部门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制度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内蒙古能源职业学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