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 来源:原网站 浏览:2051次
 

2016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农光互补电站和地面集中扶贫电站。在融资方面以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下为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落实国家光伏产业扶贫政策,扎实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程,有效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贫困地区开展光伏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省光照资源充足、荒山荒坡广阔等优势,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将光伏扶贫作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超常规举措,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方式,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农光互补电站和地面集中扶贫电站。通过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2016-2020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企业地面集中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2016年全省光伏扶贫工程要惠及10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村、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三)基本原则。

1.精准帮扶、公开透明。光伏扶贫项目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需要扶持对象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公开透明,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模式。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办法,创新光伏扶贫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按照全省光伏扶贫工作总体规划,以县为单元,选取光照资源足、并网条件好、配套政策具备、积极性高并有一定基础的区域先行开展,分期分批实施,有序稳步推进。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地政府要将光伏扶贫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重要措施,组织制订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抓好光伏扶贫推进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确定光伏扶贫对象。县级扶贫开发部门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开展光伏扶贫对象摸底调查,识别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建立名册。省、市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元,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作为确定光伏扶贫工程规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持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模式。按照光伏扶贫对象数量以及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条件,以县为单元,多种形式建设光伏扶贫项目。村级电站可集中选址建设,若干村共同受益。支持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支持与企业合作建设农光互补或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要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相结合,把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作为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因地制宜支持移民新区建设村级或户用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三)建立长期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办法。各县应依法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技术、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采取专业公司或依托企业地面集中电站“以大带小”统一运营管理的办法,担负县域内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网申请、电费结算、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稳定运营、持续发展、长远受益。运维管理企业(专业公司)由县级政府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运维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四)配套实施电网改造保障工程。电网企业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设计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方案,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五)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各地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受益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持有一定股份,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贫困村可按股分红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其余多数收益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共有,收益按股份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

(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技术规范和关键设备技术规范。光伏扶贫项目须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县级政府负责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内容的投资管理体系,对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信息进行监测管理。

(七)编制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做到帮扶对象落实、资金来源落实、用地指标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开发办对县级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对方案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各市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三、支持政策

(一)简化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审批下达的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以县为单元,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程序。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市、县(扩权强县、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

(二)统筹落实项目资金。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对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20千瓦补贴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给予支持。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可享受金融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支持,项目贷款省级扶贫资金按5%贴息,贴息年限按照扶贫贷款规定确定。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开行、农发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以财政资金直接入股项目资本金和土地、林地等资源折价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股份收益重点用于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增加收入。各级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要积极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三)保障补贴资金发放。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规定,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光伏扶贫项目实行优惠土地政策。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形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扶贫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五)尝试免税代开服务。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省国税局要协调国家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益,减免征收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对于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发电项目,税务部门应统一委托所在地电网企业营业部门(客服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保障贫困村、贫困户利益最大化。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省级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扶贫开发办、省电力公司、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确定专人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承担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项目督办。建立推进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有关市、县是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限定完成时限,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持续运营,确保扶贫对象精准受益。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光伏扶贫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督及并网运行监督等;省经信委负责推荐本省符合规范公告条件和领跑者指标的重点光伏产品及生产企业;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做好我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入目录申报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项目纳入补助目录范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省国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对光伏扶贫项目的各类税收优惠;省扶贫开发办牵头负责确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对象范围,指导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电费结算等工作。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电力能源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对积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

(五)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光伏扶贫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光伏扶贫知识宣传手册,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人员技术培训机制,特别是加强村级和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管护人员培训,提高贫困群众对光伏发电认知程度和维护管理水平,调动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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