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案例】
小张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0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15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小张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以小张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小张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因此在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请求,并给加发了25%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5]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