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守则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来源:原网站 浏览:2440次
 

一、考场纪律

  1、学生持学生证参加考试。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无故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开场4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要保持考场安静。把学生证放在课桌右角,将敞口课桌桌口朝外。除数学卷、物理、电子技术卷外(学生可自带草稿纸,草稿纸须写考生姓名,交卷时连同草稿纸一并上交),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带进了考场的应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使用计算工具。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对试卷有疑问时,学生必须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4、学生在考试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如中途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先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按考完交卷处理,事后不准再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5、学生在答卷前按要求首先准确地填写好系别、班级、学号、姓名等栏目,考试结束后,不得再填写。

  6、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考试答卷亲自交给监考人员或由监考人员收卷,不得由他人代交。

  7、考试规定时间一到,不论答完与否,应停止考试。学生应将试卷反扣在桌上,坐在原位,不得离开座位和相互讲话。过时不交卷者即为自动弃考,该课程记为零分。交卷后立即退场,不得在场内及考场周围谈论试卷内容和大声喧哗。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8、凡有夹带、偷看、交换试卷、以通讯工具等为手段交换考试信息、代考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偷看他人试卷或有其它作弊行为者,即以作弊认论处;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9、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教师封闭式判卷,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报教务处。阅卷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与排名。

  10、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系(部)、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并办好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是:先由本人申请,然后经班主任、系主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除突发病住院可在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以外,其他事后补办一律无效,均以旷考论处。

  二、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2、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互相谈话或未经允许交换、传递文具等物品。

  6、考完交卷后继续在考场逗留。

  7、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9、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0、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11、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13、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监考教师发现,经监考教师和教务处认定,视为考试作弊。

  1、抄袭、偷看他人试卷、稿纸,或故意移动答案让他人偷看和抄袭(包括抄袭、偷看未遂)。

  2、以各种方式,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与他人交换笔记本、试卷、(答题卡)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4、夹带(包括预先准备)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及图片资料、电子资料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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